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394号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
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涛。
被告:瑞安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瑞安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4年10月8日,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