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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滨知初字第394号
案件名称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瑞安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394号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

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涛。

被告:瑞安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瑞安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4年10月8日,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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