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40号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英,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重庆市。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高国,男,1969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韩富强,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淄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