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明高纳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玮。
委托代理人赵敬国,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慧婷,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雅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明高纳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代理审判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徐勇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