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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郭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民三初字第189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郭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郭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住所浙江省浦江县,系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郭丽华,女,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650元退还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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