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东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MOONSUNGWOOK(文盛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