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31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云走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D座-5。
法定代表人高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向南,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云走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