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2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瑞,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光,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彬,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