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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张春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张春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春阳,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跃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莉莉、柳露露,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阳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春阳于2014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阳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上诉人张春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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