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俞振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大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松石路2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楼浙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振台与被永康市大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振台于2014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振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振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振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