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495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昌雄。
被告陈香云。
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张昌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陈香云为本案被告,经审查,陈香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追加陈香云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小璇、被告陈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张昌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