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忠平,系沭阳县张圩乡世纪华联百货店经营者。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忠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忠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忠平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忠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