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彦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刚,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诉人蒲彦军(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薛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递交上诉状时,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蒲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