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243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幸,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悦顶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1栋负一楼负102号。
经营者:朱荷娇。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悦顶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