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60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杭溪,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晋飞,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徐州。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