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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7600号
案件名称7600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彭晋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60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杭溪,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晋飞,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徐州。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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