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8055号原告新乡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富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福顺街33号法定代表人蒙克勤。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8元,减半收取4669元,由新乡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