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李振图,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
委托代理人:林子超。
被告:萧远锋,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潘裕彬。
被告:汕头市杰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詹永定。
原告李振图与被告萧远锋、汕头市杰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插排”,专利号为ZL201230612865.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李振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图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李振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