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941号罪犯冯哲,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十六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冯哲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六个,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