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71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市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Peter.J.Bragdon,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瑛,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杨海娜,公司法务。
被告厦门麦丝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555号231室C。
法定代表人林月珍。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厦门麦丝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麦丝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宗泽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