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9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晨昊,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谱,北京汉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谱,北京汉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中科睿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睿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睿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