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2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雍。
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关昌。
被告:袁张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