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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袁张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绍知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袁张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袁张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2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雍。

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关昌。

被告:袁张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柔洁纸品有限公司、被告袁张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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