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杜金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杜金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杜金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秘书助理。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金耀,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已死亡)。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杜金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根据广东省吴川市公证处于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2013)粤湛吴川第395号公证书记载,杜金耀(男,身份证号××)于2012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吴川市因病死亡。

根据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于2013年9月29日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记载,杜金耀,男,1979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户口在吴川市,现因死亡于2013年9月29日注销我市户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等。

现(2013)粤湛吴川第395号公证书以及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可以证实被告杜金耀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已死亡,故杜金耀参与本案诉讼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已随其死亡而终止,其不具备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利惠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