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014号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汉纸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凯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苍松,胡额比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幸冲镇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朝晖,该公司法律顾问。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国祥,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宗教局,住所: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老营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舒涛,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宗教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3元,依法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