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知民初字第25号原告安庆xxxx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徐xx。
原告安庆xxxx活塞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xxxx活塞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xxxx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