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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郑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某某公司诉郑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四初字第40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王凤云代理审判员  侯英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荣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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