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冬春,系郑州市金水区曜越宏展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栋***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冬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超频三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
杨冬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杨冬春的委托代理人冯亨彦、刘阳,超频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冬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冬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冬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杨冬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