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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龚旭辉、陈东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执恢32号
案件名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龚旭辉、陈东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旭辉;陈东;周峰;陈永发;赖阿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执恢32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龚旭辉,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东,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周峰,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永发,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赖阿辉,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龚旭辉、陈东、周峰、陈永发、赖阿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17)苏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应处龚旭辉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处陈东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处周峰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处陈永发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处赖阿辉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因龚旭辉、陈东、周峰、陈永发、赖阿辉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未履行罚金部分,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龚旭辉、陈东、周峰、陈永发、赖阿辉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龚旭辉、陈东、周峰、陈永发、赖阿辉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有:1.龚旭辉名下位于湖南省娄底市××与××处东北角××室不动产及××、××号车位,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价款1073420.69元;

2.扣划龚旭辉保险退费350元。

三、已向被执行人龚旭辉、陈东、周峰、陈永发、赖阿辉发出限制消费令。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实现标的1073770.69元。

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龚旭辉1123429.31元、陈东2537200元、周峰2700000元、陈永发850000元、赖阿辉50000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查找到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处置完毕,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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