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武言,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永,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朋,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吴武言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武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武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武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上诉人吴武言负担。
上诉人吴武言已预缴675元,本院予以退回3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