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号龙都大厦辅楼***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郑山山(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坞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何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兴。
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南湖量贩店。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
法定代表人:鲍莉。
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与被告杭州西坞茶业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南湖量贩店、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南湖量贩店的起诉。
2014年11月26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