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65号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7-37号。
法定代表人王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磊,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西安市雁塔区七石咕噜鱼餐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付裕强,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