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刘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65号
案件名称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刘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65号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7-37号。

法定代表人王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磊,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西安市雁塔区七石咕噜鱼餐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付裕强,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