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知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魏伟,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启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启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