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知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淘宝网店主。
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丽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雍、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翁丽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用其本人、妻子黄莹、岳母林志云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cow8cow”、“onlycarolyn”、“嘛名儿”的淘宝网店,从赵某(另案处理)、广东省中山市朗宁公司等处购进裸鼓、品牌外包装盒及防伪标签,进行包装后通过淘宝网销售假冒“HP”、“Panasonic”、“Cannon”、“SAMSUNG”注册商标的硒鼓、色带、粉仓等物,销��金额人民币340415.43元。
2013年6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经营淘宝网店的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西村6幢2单元102室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硒鼓、色带等物,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934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郭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杭州科普特电子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交易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杭州宸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交易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曾某、黄莹、赵某的农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及曾某的工行卡账户交易明细、cow8cow店铺、onlycarolyn店铺、嘛名儿店铺部分虚假交易及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清单、杭州宸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货清单、杭州科普特电子有限公司进货清单、部分京东夺宝岛���单、杭州巨源电脑(特殊型号)进货清单、中通物流单、客户挂号信及回执情况、人员档案以及鉴定书、鉴定证明、鉴定报告,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