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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昌民(知)初字第14677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青,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467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青,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青、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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