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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冯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昌民(知)初字第1091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冯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冯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091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雪,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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