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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孟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6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孟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秦孟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孟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孟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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