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万向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冠球。
委托代理人龚美莲,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伟南,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向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江项目园。
法定代表人黄美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向集团公司与被告福建万向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向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万向汽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向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