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Mobil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S•杰克•巴拉吉尔(S.JackBalagia),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勇。
委托代理人:曲华强,山东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PetroleumCompanyInc.)。
法定代表人:杰弗里•瑞恩(GeoffreyJ.Ryan),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夏雯雯。
委托代理人:曲华强,山东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孚美斯克(泉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晶莹,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仁天诚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兴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兴伟,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孚美斯克(泉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克公司)、青岛仁天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天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知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勇、曲华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雯雯、曲华强,美斯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浠娟、郭晶莹,仁天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兴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审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知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