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0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国众,海门市德胜镇百姓购物之家超市业主,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德胜镇德胜北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国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