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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梅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82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梅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梅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82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路79号3号仓乙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伟彬,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梅青,系黄岩院桥永达塑料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和解,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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