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根。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卓越工艺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光钊。
委托代理人兰花开,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智,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州市卓越工艺玻璃有限公司、孟庆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