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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三门县风浪交通设施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66号
案件名称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三门县风浪交通设施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县风浪交通设施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风浪交通设施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高枧乡下届溪村。

负责人:吴雪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县风浪交通设施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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