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38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和仙,女,1991年1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陈和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