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冬,系枣强县大营镇凯优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立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