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8347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利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A段-13D。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十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