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16号原告青岛东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
法定代表人李黄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靖,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院6楼D102E。
法定代表人俞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青岛东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东亚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