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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田音响有限公司(MARTIN AUDIO LIMITED)与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37号
案件名称玛田音响有限公司(MARTIN AUDIO LIMITED)与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玛田音响有限公司,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MARTINAUDIOLIMITED),住所地英国英格兰白金汉郡HP123SL,海威科姆,科瑞克斯商业区哈利法克斯路,世纪之点大厦(Centurypoint,HalifaxRoad,CressexBusinessPark,HighWycombe,BuckinghamshireHP123SL,England,U.K.)。

法定代表人:AnthonyJamesTaylor,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辉,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林。

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专业音响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其产品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音响市场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音响行业的知名商品。

原告的BLACKLINE系列音响产品在中国一直广受欢迎,也因此经常被仿冒。

2007年,为便于消费者识别,其在提升产品性能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外观重新进行了设计,命名为BLACKLINE+系列,并在中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73014××××.8。

对于同类产品而言,该外观设计专利独特之处是音箱面罩的铁网并非平面,而是采用了立体设计,音箱面罩铁网中间向外凸出,凸出部分为上宽下窄的等边梯形,使音箱面罩充满立体感;

凹凸部分的衔接处因光线的变化呈现为两条明显的黑色直线,与BLACKLINE(黑线)这一产品系列名称充分契合。

产品的这一简洁有力且具有立体感的独特设计与同类产品相比较具有显著新颖性和区别性。

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以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的名义,在网站(网址:www.leaderaudio.cn)上展示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型号为“F15+”。

同年被告在以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的名义参加的2012广州(国际)演艺设备、智能声光产品技术展览会上展出了上述侵权产品并在现场散发含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手册。

被告未经许可,用一个不存在的实体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专有使用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73014××××.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删除网站以及产品手册中的侵权产品图片;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合理调查费及复印费人民币1000元、合理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252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名称为“扬声器”、专利号为ZL20073014××××.8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5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26日,年费缴纳至2015年5月13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主视图后视图立体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2012年,原告在2012中国广州(国际)演艺设备、智能声光产品技术展览会上,发现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在该展会上的3A-06B摊位展示了涉嫌侵害本案专利的音响产品实物,并在派发的产品手册第7页的上半页印制了型号为F-15+音响产品的图片,该产品亦涉嫌侵害本案专利。

为此,原告提交了该展览会会刊、产品手册、名片各一份以及展会现场照片多张。

其中,会刊中关于3号音响馆3A-06B摊位的展商简介显示“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网址:www.leaderaudio.cn”等内容;

产品手册首页印制“auleader澳力特专业音响”等内容,第7页关于F-15+型号音响产品的图片上有“auleader”标识;

名片印制“梁某燕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http://www.leaderaudio.cn”等内容;

照片显示展位“澳力特音响设备厂auleader”等内容。

上述展会现场实物照片及F-15+音响产品图片如下:2012年9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晔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2012年9月23日,在该处公证员杨柳和公证员助理王某的见证下,田某在该处已开启并已以光纤上网形式进入Internet的计算机对www.leaderaudio.cn网址链接的网站所涉内容进行了公证。

原告通过使用“网站整站下载器—中国网协专用版”软件将下载的网站内容刻录至不可重复刻录的CD光盘,并将整个操作过程的录像刻录至不可重复刻录的CD光盘。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2)湘长雨民证字第414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该网站的网页抬头有“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www.leaderaudio.cn”字样,底部有“版权所有: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经当庭播放光盘,在上述网站“产品展示”网页有型号为F-15+的音响产品图片,图片上有“leader”标识,该产品即为原告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

该音响产品的图片如下:经比对,原告认为网页所示F-15+音响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设计相似。

另,展会现场实物照片虽然无法具体对应被诉产品的型号,但结合宣传册以及www.leaderaudio.cn网站所示F-15+音响产品图片,展会现场实物外观、产品手册印制的F-15+音响产品的外观均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

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012年9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晔还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对www.leaderaudio.cn网站查询备案情况的证据保全公证。

该处为此出具了(2012)湘长雨民证字第41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及其附随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leaderaudio.cn”网站域名,显示该网站首页网址是www.leaderaudio.cn,名称是广州市奥利特电子厂,主办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是粤I**备09024792号-2。

2014年2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建辉通过EMS国内标准快递方式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快递件的收件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105国道屏山路自编102号,收件人邹静林,快递号1007655374106。

2014年3月6日,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材料证明该快递邮件已经由收件人本人签收,签收日期2014年2月24日。

另查明,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邹静林,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105国道屏山路段自编102号(临时经营场所:有效期至2013年3月14日),登记成立于2007年5月16日,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不含电镀工序)、销售:日用金属制品、音响设备配件、照明灯具零配件。

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上述临时经营场所的有效期至2016年6月5日。

原告经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截止至2014年11月13日在该局企业登记数据库未查到“广州澳力特音响设备厂”、“广州澳力特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的记录。

原告将涉案专利亦用在自己黑线+系列产品,具体型号包含有二分频单15寸全频音箱F15+。

原告在中国境内对此进行了销售和推广。

原告另提供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份、复印费发票四份。

缴款书的号码分别为1185894906、1185894914,金额分别为600元、13800元;

发票的号码分别为08256359、05876349、05438893、02128527,金额均为1000元。

原告基于(2012)湘长雨民证字第414号、415号公证书,对本案被告一共向本院提起了三宗诉讼,案号为(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35-237号。

另两案被诉产品型号分别是F-10+、F-12+,原告在庭审之后又撤回了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2012广州(国际)演艺设备、智能声光产品技术展览会会刊,产品手册、名片、展会现场照片、公证书、律师函及EMS快递回单签收证明、被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工商查询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证明、原告产品目录、报价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国际演艺》、《电器沙龙》、《亚洲专业音响》杂志、非税收入缴款书、发票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073014××××.8、名称为“扬声器”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至今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否的判断,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从整体上观察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为尺度,且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被诉侵权F-15+音响产品与本案专利均为扬声器,属相同类产品。

扬声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为主视图,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授权公告图片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www.leaderaudio.cn网站展示了被诉侵权F-15+音响产品,该网站虽显示抬头为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或版权所有归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但经原告查询并无该厂或公司的工商登记,被告作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在其未到庭并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以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或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同理,2012中国广州(国际)演艺设备、智能声光产品技术展览会3A-06B摊位展出的实物虽然无法具体对应被诉产品的型号,但结合派发的产品手册上亦印制了被诉侵权F-15+音响产品的图片,参展商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在产品手册以及名片上印制的网址亦指向被告主办的www.leaderaudio.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以广州市澳力特音响设备厂的名义在前述展览会上亦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展览会许诺销售与原告外观专利设计相近似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诉请,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删除网站以及产品手册中的侵权产品图片,是停止许诺销售的应有之意,故本院在判项中对此不再列明;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因其并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至于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问题,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参考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所必要、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名称为“扬声器”、专利号为ZL200730147301.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由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沣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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