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秋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4年1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乐清市美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