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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智。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伟峰,吉林市丰满区喜吉万家社区超市登记业主,户籍住所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伟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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