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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洼区佰家乐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洼区佰家乐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洼区佰家乐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洼区佰家乐卫浴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向海大道田家汇美建材交易中心A6-09号的“佰家乐卫浴”店铺。

经营者:米伟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洼区佰家乐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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