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刑更1364号罪犯谭德辉。
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0591刑初7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德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暂扣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半成品等物品予以没收。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苏05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1月30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7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谭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谭德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德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
另查明,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德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德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