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22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倩倩,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倩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